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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湾镇两村民点火被处罚

信息发布者:zhaotingguo888
2021-03-01 16:53:34    来源:无棣水湾

接近春耕,天气干燥,多风少雨,是火灾多发期。2月25日,水湾镇秸秆禁烧督查组巡查时,发现水湾镇赵家屯村张某、崔某,正在田间点燃秸秆、树枝,巡查组人员立即制止并扑灭着火点,随后民警将该两人传唤至水湾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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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村两级多次强调,张某、崔某明知故犯,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,切实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,无棣县公安局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规定,依法对两人进行行政处罚。经过批评教育,两人充分认识到露天烧荒行为的严重危害,并承诺此后不再做出此类行为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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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此,提醒广大水湾镇人民群众,一定要提高防火意识,坚决杜绝焚烧秸秆、垃圾等容易引起火灾行为的发生,一经发现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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烧荒危害多

草地火是表面火,其强度小,烧不死杂草却危害无穷。枯草是大地最好的“防尘罩”,地面上有枯枝覆盖,即使遇上大风也不会起尘土。枯草被烧掉了,地面泥土裸露,一遇大风,便漫天尘土。下雨时,枯草燃烧形成的钾肥也会被水冲走,“烧荒”反而使土壤更贫瘠。放火烧荒容易引发连环火,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。放野火使生物、气象、水域和土壤性质等发生变化,破坏生态生物链,污染空气和水系,危害身体健康。

相关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: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由烧荒造成火灾,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,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焚烧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三条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规定:对焚烧秸杆的违法行为人一般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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